揭市团[2008]34号
关于选派县级团委与东莞市交流
挂职锻炼团干部的通知
各县(市、区)团委:
根据团省委《关于选派首批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交流挂职锻炼团干部的通知》(团粤组字[2008]44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团市委决定从2008年10月起,分3批抽调县(市、区)团干部到东莞交流挂职锻炼,现就选派交流挂职干部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干部范围
全市各县(市、区)团委领导班子成员,或所在单位后备干部。
二、选派干部数量
每批选派2名,共选派6人。
三、挂职时间
首批从2008年10月中旬起至2009年3月底结束(期间:2009年1月15日-2月15日回派出单位工作),实际挂职共4个月。其它批次按团省委的文件要求进行安排。
四、交流挂职地点安排
按照团省委的安排,我市交流挂职锻炼地点是东莞市。
五、挂职干部的管理
1、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不转行政、党(团)、工资和户口等关系,其工资、奖金、医疗费由原单位负责,在原单位享受的各项待遇不变。挂职结束后,由接收单位联合同级党委组织部做出书面鉴定。
2、原则上,挂职干部每月安排1次探亲假期(含往返时间共4天以内),往返交通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3、我市派出的挂职干部的食宿和假期探亲交通费用由团省委和团东莞市委按4000元/人给予补助(其中团省委补贴2500元,团东莞市委补贴1500元),该项经费统一由团市委汇至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安排解决挂职干部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六、报名及驻点要求
1、选派干部交流挂职是贯彻落实团中央、团省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重要政治任务。各县(市、区)团委要高度重视,落实挂职人选报名工作,每个县(市、区)团委原则上须上报1名以上团干部作为人选。
2、首批挂职锻炼报到时间拟定于2008年10月15日。请各地立即确定参加交流挂职的团干部人选,并填好《交流挂职团干部推荐表》(见附件),于2008年10月7日前报团市委组织部,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联 系 人:黄晓棠 林雪华
联系电话:8768359 传真电话:8235236
电子邮箱:jyqn311@163.com
附:《交流挂职团干部推荐表》
共青团揭阳市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下载:交流挂职团干部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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